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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將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等事項分別記載之;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之分離會計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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