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輸配電業經營者之收入無法直接歸屬者,依下列步驟間接歸屬或合理分攤之:一、有相關費率可遵循者,依相關費率予以間接歸屬至該收入所發生或受益之各業務部門。二、無相關費率可遵循者,依合理方式分攤至該收入所發生或受益之各業務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