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負責人不得再任承裝業之負責人: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撤銷營業之登記,未滿三年。二、除依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申請廢止營業之登記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營業之登記,未滿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