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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第三條規定,重新申請營業之登記,其原領取之證書應繳回註銷:一、名稱變更。
二、非公司組織之承裝業更換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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