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承裝業原登記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附原發給之證書、變更申請書、變更後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一、營業場所遷移。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變更。三、公司組織之承裝業負責人異動。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事項之變更。承裝業之技術士異動時,應於異動之日起十五日內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