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承裝業申請營業之登記,經審查合格後,並發給證書載明下列事項: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二、承裝業名稱及地址。三、負責人姓名。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事項。前項證書遺失或破損不能辨識時,負責人應即申請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