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廠商製造或進口新機型之漁船用引擎,應於出廠或進口前,檢具左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新機型耗能標準審核:一、公司執照之影印本。二、新機型漁船用引擎耗能標準審核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三、本國或國際公認檢驗機構所簽署之該機型正式性能測試紀錄正本,其測試日期與申請日期之期間間隔不得超過二年。前項第三款所稱本國或國際公認檢驗機構,係指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一、本國或輸出國政府所設立之有關檢驗機構。二、本國或國際驗船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