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漁船用引擎機型依左列各款認定之:一、製造國別。二、廠牌。三、型式。四、外型。五、連續最大輸出功率(即軸制動馬力)。六、迴轉數。七、缸數。八、行程數。九、缸徑。十、活塞行程。漁船用引擎依前項各款規定審核,符合耗能標準者,中央主管機關即予登記為耗能合格機型(登記格式如附件一),並通知漁業主管機關、貿易主管機關、航政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查照辦理。第一項各款皆相同者為同一機型;否則為新機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