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辦法所稱漁船用引擎係指供作動力漁船或船筏之主機或輔機使用之引擎。自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廠商新製或進口之漁船用柴油引擎,應符合附表規定之容許耗用能源標準(以下簡稱耗能標準);其他類型引擎之耗能標準,視需要另行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