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源不足時期限制用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電能供應事業除電力系統突發事故緊急停電未能通知用戶者外,應依限電對象適時通知用戶,其時限如左:一、契約容量一千瓩以上工業用戶:於實施前一日下午四時前個別通知。
二、契約容量未超過一千瓩之工業用戶及一般用戶:於實施前一日將停電區域、時間等資料,透過新聞媒體發布。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