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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業設備檢驗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定期檢驗及維護之電業設備如下:一、鍋爐及附屬設備。
二、汽輪機及附屬設備。
三、氣渦輪機及附屬設備。
四、內燃機及附屬設備。
五、水輪機設備及附屬設備。
六、發電機及附屬設備。
七、變壓器及附屬設備。
八、開關設備及附屬設備。
九、避雷器設備及附屬設備。
十、比壓器、比流器設備及附屬設備。
十一、電力電容器、電抗器及附屬設備。
十二、蓄電池組及附屬設備。
十三、保護電驛設備及附屬設備。
十四、架空線路及附屬設備。
十五、地下電纜及附屬設備。
十六、通訊設備及附屬設備。
十七、燃料電池設備及附屬設備。
十八、風力機組及附屬設備。
十九、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及附屬設備。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定期檢驗及維護前項電業設備之項目及週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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