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業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工程設計及監造範圍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法所稱電業設備工程,指為經營發電、輸電或配電業務所進行之電氣及相關設備工程、發電廠天然氣管線工程或一萬一千伏特以上供電鐵塔結構工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