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輸配電業應擬具電力調度運轉操作規定,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操作程序、時間校正、電壓與頻率控制方法、電力網運轉安全及保護電驛運用規範。輸配電業於調度日,應依前條即時電力調度及前項電力調度運轉操作規定,執行電力調度運轉操作。但為因應調度日電力系統之即時狀態,如天氣變化、機組故障等情事,不在此限。第一項涉及電壓與頻率之範圍,應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