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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輸配電業依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進行轉供電能後,得要求再生能源發電業出具與轉供電量相符且由標準檢驗主管機關核發之再生能源憑證,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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