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輸配電業應就事故、電源不足、設備超載等事項,擬具預警、緊急處置、負載限制、事故通報、事故分析及全黑復電程序等相關因應機制。輸配電業就前項事故、電源不足、設備超載等事項因應機制之執行情形,應留存相關紀錄至少五年,以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