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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輸配電業應就事故、電源不足、設備超載等事項,擬具預警、緊急處置、負載限制、事故通報、事故分析及全黑復電程序等相關因應機制。
輸配電業就前項事故、電源不足、設備超載等事項因應機制之執行情形,應留存相關紀錄至少五年,以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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