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輸配電業應擬具符合國際標準之電力系統可靠度指標,至少應包括系統平均停電時間及系統平均停電次數。系統平均停電時間指標指總用戶停電時間除以總供電戶數;系統平均停電次數指標指總停電次數除以總供電戶數。上述兩指標均應分別計算當年度含天災天數及扣除天災天數之數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