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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輸配電業應依電力系統實際運轉操作情形及供電穩定與安全,擬具與電業設備、自用發電設備及用戶用電設備等之點檢維護、歲修、改善、試驗及工程等維修相關協調作業計畫。
備用容量率低於目標值時,輸配電業不得安排機組於夏月期間進行前項之歲修作業。
但因故須調整作業計畫,並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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