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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力排碳係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前三條報告或佐證資料有不全或缺漏者,電業管制機關得通知限期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予退回。
電業管制機關得就公用售電業提供之報告或佐證資料,要求補充或說明,必要時得進行查核;公用售電業應予配合,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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