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廠商向經濟部能源局或其委託辦理執行之機構申請使用節能標章者,應依下列標準繳納規費:一、新申請案每一主型式每型式新臺幣一千元;系列型式每型式新臺幣一千元。二、續約申請案每一型式新臺幣一千元。三、申請變更公司名稱、地址、電話、負責人,每一證書新臺幣一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