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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前條報告或佐證資料不完全或有缺漏者,電業管制機關得通知限期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予退回。
電業管制機關就發電業所提報告內容進行抽查時,發電業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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