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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鍋爐、汽輪機、氣渦輪機、內燃機、燃料電池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耐壓部分結構及耐壓部分所用材料,應能承受最高設計壓力或溫度所產生之最大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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