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前二條文件或佐證資料有不全或缺漏者,電業管制機關得通知限期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予退回。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