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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準備總供電容量時,其可納入之供電容量應按其淨尖峰能力計算。
前項淨尖峰能力之計算原則經電力可靠度審議會研訂後,由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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