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應備之總供電容量數額,依下列公式計算:一、總供電容量=達成年全國電力系統應備之總供電容量×基準年系統尖峰日之售電比率。二、基準年系統尖峰日之售電比率=該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之基準年系統尖峰日售電量/基準年系統尖峰日總售電量。三、達成年全國電力系統應備之總供電容量=達成年系統尖峰負載預測值×(1+適當備用供電容量率)。前項適當備用供電容量率,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以百分之十五計算,其後得依電力可靠度審議會檢討,經電業管制機關公告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