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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為確保電力供應之穩定及安全,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由公用售電業準備備用供電容量,並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該期間總供電容量執行計畫,報請電業管制機關核定。
公用售電業為前項計畫之執行,有與原定計畫不符或進度延遲等情形,電業管制機關得通知公用售電業限期改善。
電業管制機關於該期間內,得視全國電力系統供需狀況,要求公用售電業提前完成第一項應備之總供電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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