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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輸配電業因全國電力系統備轉容量不足而發布警戒時,電業管制機關得要求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配合調度。
前項警戒之標準值,由輸配電業訂定並報請電業管制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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