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地查核前條所定報表之內容,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中央主管機關於執行查核業務前,應以書面方式通知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構)、學者及專家協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