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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設置非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業務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地查核前條所定報表之內容,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中央主管機關於執行查核業務前,應以書面方式通知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構)、學者及專家協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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