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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標準所適用之範圍,以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及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為限。
前項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除應有利用太陽電池轉換太陽光能為電能之發電設備外,並得包含支撐架、新設頂蓋及運轉維護孔道或通道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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