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主管機關辦理本規則所定氣源流向供銷資料查核、桶裝液化石油氣灌裝銷售重量查核、零售價格資訊揭示之查核時,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前項查核以實地查核辦理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受查核之業者,預先準備帳籍憑證佐證資料;必要時,並得要求受查核業者說明。前項查核之結果有疑義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業者於一定期間內提交相關書面資料,進行書面複查;必要時,並得通知業者到場說明,作成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