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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技師申請認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一、申請表。
二、技師證書影本。
三、執業執照文件影本。
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國外學歷證明文件應經當地國公證人或公證機構公證,並經我國駐外館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六、現場檢查所需之儀器設備或設施清單。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技師申請第四條認可者,應另檢具下列文件:一、改善規劃、指導或評估節約能源之經驗證明文件影本。
二、能源管理人員合格證書影本。
技師申請第五條認可者,應另檢具下列文件:一、能源效率管理或檢測服務證明文件影本。
二、具有ISO/IECGuide65產品驗證機構認證規範訓練及格證明文件影本。
技師申請第六條認可者,應另檢具車輛耗能管理或檢測服務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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