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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專業機構或技師申請執行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檢查事項之認可,應具備下列資格:一、專業機構:(一)我國公司或法人,僱有符合下列資格之專任檢查人員二十人以上,且其中三人應具有機械工程、冷凍空調工程、電機工程、化學工程或相關專業技師證書: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理工科系畢業。
2.具有本法第十一條所定能源管理人員訓練合格證書。
3.具有三年以上改善規劃、指導或評估節約能源之實務經驗。
但持有相關碩士學位者,實務經驗得減為二年;持有相關博士學位者,實務經驗得減為一年。
4.受聘於專業機構服務或受聘僱專業機構之支配於專業機構外服務,且在其執行業務之全部時間內服務,支領全部時間之報酬。
(二)具備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儀器設備或設施。
(三)未充任受本法指定能源用戶之能源管理人員。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資格。
二、技師:(一)依法領有我國機械工程、冷凍空調工程、電機工程、化學工程或相關專業技師執業執照,且具有三年以上改善規劃、指導或評估節約能源之執業經驗。
(二)具備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必要儀器設備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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