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專業機構或技師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廢止認可文件者,自處分書送達之日起,不得再執行相關之檢查業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