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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認可之專業機構或技師,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辦法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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