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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專業機構之檢查人員有不足者,應於三十日內補足之;認可文件應記載事項之資料有異動者,專業機構或技師應於異動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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