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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專業機構或技師為第七條及第八條認可之申請者,其申請文件不符規定或內容有欠缺而能補正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予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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