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法第九條所稱能源查核制度包括下列各款:一、能源查核專責組織。二、能源流程分析。三、能源使用量測、紀錄及管理。四、定期檢查各使用能源設備之效率。五、能源耗用統計及單位產品或單位樓地板面積能源使用效率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