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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能源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能源用戶生產蒸汽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數量者,應裝設汽電共生設備。
能源用戶裝設汽電共生設備,有效熱能比率及總熱效率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得請當地綜合電業收購其生產電能之餘電,與提供系統維修或故障所需備用電力。
當地綜合電業除有正當理由,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拒絕。
前項收購餘電費率、汽電共生有效熱能比率與總熱效率基準及查驗方式之辦法,及裝設汽電共生之能源用戶與綜合電業相互併聯、電能收購方式、購電與備用電力費率及收購餘電義務之執行期間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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