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能源用戶屬電力類者,其申請之使用數量、種類及區位,應以能源開發政策為基礎計算全國分期分區裝置容量,並符合下列規定:一、不得超過申請期別該種類能源可供申請裝置容量。二、不得超過申請期別該區位可供申請裝置容量。前項區位,以能源用戶申請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輸電線路與電力網併聯點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