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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能源使用說明書經核准後,所載規劃商轉年屆至,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核准:一、電力類:(一)未依電業相關法規取得電業籌備創設登記備案。
(二)電業籌備創設登記備案經撤銷、廢止或其他情形失其效力。
(三)電業工作許可證經撤銷、廢止或其他情形失其效力。
二、汽電共生類:(一)未依電業相關法規取得自用發電設備工作許可證。
(二)自用發電設備工作許可證經撤銷、廢止或其他情形失其效力。
三、石油煉製類:(一)能源使用說明書檢具之電業用電計畫書同意核供函失其效力。
(二)未依石油管理法取得石油煉製業設立許可。
(三)石油煉製業設立許可經撤銷、廢止或其他情形失其效力。
四、能源使用類:(一)能源使用說明書所檢具之電業用電計畫書同意核供函失其效力。
(二)未依該行業相關管理法規規定取得許可或核准。
(三)前目許可或核准經撤銷、廢止或其他情形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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