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經核准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之能源使用說明書,其內容涉及變更能源使用種類、能源使用設施區位、能源使用效率,或增加能源使用數量者,能源用戶應再申請核准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並繳納能源使用說明書變更審查費,每件新臺幣四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