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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申請者所提出之文件應密封,外封套須書明獎勵對象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及「申請原住民地區參與再生能源設置示範獎勵計畫」字樣。
採掛號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申請截止日下午六時前送達,並以本部所載日期為準;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
前項申請文件不齊全或記載不完備,於本部通知補正之期限內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予以駁回。
同一案件如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獎勵(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以及向各機關申請獎勵(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本部應撤銷該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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