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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區分為定期調查及臨時調查二種:一、定期調查:重要物資應每季調查一次;固定設施應每年十二月底前調查一次。
二、臨時調查:因應國防或緊急公務需要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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