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一、申請文件不符第四條或前條規定。二、由代理人申請,未附具委任書。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應予補正。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一、未取得認可文件。二、經依前項通知補正,逾期未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三、非由認可文件記載之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