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取得認可文件者,得於與經營電力網之電業併聯後,填具示範獎勵補助申請表(附件五)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示範獎勵補助:一、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認可文件影本。
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證明影本。
三、設置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竣工簽證表(附件六)。
四、總購置費用明細及每(峰)瓩平均成本之決算書(附件七)。
五、經營電力網之電業核發之完成併聯通知文件影本。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文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