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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前條申請案經審查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核發認可文件;其記載事項如下:一、申請人。
二、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設置型式。
三、計畫設置之發電設備數量、總裝置容量及設置場址。
四、其他依法應履行之事項。
前項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得遴聘相關機關(構)代表及專家、學者三至七人擔任審查委員審議。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記載事項,不得變更。
但有正當理由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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