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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用地爭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發電業或輸配電業申請許可先行施工之處理期間,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辦理;必要時,得先召集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及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協調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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