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廠商應就其製造或進口電動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機車辦理能源效率標示。前項能源效率標示應載明下列內容:一、年耗電量。二、車輛類別。三、廠牌。四、認證車型。五、能源效率值:包含測試方法、測試值。六、純電行程:包含測試方法、測試值。第一項能源效率標示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