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車型測試及新車抽測、第二十二條之複測及前條之能源效率複測,其採用之測試方法與行車型態應相同。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新車抽測、第二十二條之複測及前條之能源效率複測,其實施測試之認可機構應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