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第十四條所稱新車抽測,指廠商製造或進口之車輛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耗能證明文件者,於繼續製造或進口時依規定比例所作之能效測試,原則上按下列方式辦理:一、國產車:(一)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每一車型車輛每一千輛抽一輛。(二)機車每一車型車輛每二千輛抽一輛。二、進口車:每一廠商進口之車輛之抽測方式比照國產車辦理。每一車型車輛製造或進口數量在六個月內未達前項新車抽測比例者,仍須抽測一輛。前二項規定之新車抽測比例,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