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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合格系統與輸配電業系統相互併聯時,依發電機組設備總容量或購電契約容量,按輸配電業規定之供電方式引接適當電壓等級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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